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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错误土地承包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
取消土地使用证需要申请人按照国税要求填写表格,签字盖章,缴纳发票补税后发出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取表格补税后,发出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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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写清要求撤销土地证的具体事实,提出本人诉求,最后签字并日期。(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只是被告方的信息内容有所不同) 《民诉法》规定的起诉状基本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农民集体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关系着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因此,在对集体土地进行有关操作时,应该清楚国家对集体土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执行,避免因非法用地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土地使用证上的信息有误,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国土局,找到地政地籍办公室,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更改或者注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信息有误并不影响当事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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