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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停止执行死刑: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的,可能需要改判;...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一)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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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理由
刑事诉讼法r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r(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r(三)罪犯正在怀孕。r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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