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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
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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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25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刑法的这一规定,其如下:一是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不同的特殊主体之间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二是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中虽然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本身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不能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他们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进行教唆、帮助等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行为来达到这一效果。因此,在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不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客体都是同一的,即国家的廉政制度。三是受贿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表现为贿赂心理的沟通性。行为人对贿赂的追求,是受贿罪的主观心理基础,而贿赂心理的沟通、融合则是各共同受贿犯罪人勾结在一起,共同受贿的心理基础。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
受贿罪的共犯构成条件: 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受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要件。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在共同受贿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受贿犯罪行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第二种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第一种情况在实践中认定相对容易,因为共犯人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均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共犯人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方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的。如果是单独实施,是不可能犯受贿罪的,所以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笔者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问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问题以及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进行粗浅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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