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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专利是不是购买单位只能需求这种型号的设备?你们的设备是否和他们的功能一样,或者有优越性?如果像你说的那样就叫做“串标”,是违反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条例》表明招标法对专利是有一些规定的,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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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如下: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即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即不能是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排除的情况; (4)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已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司法解释是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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