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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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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管,使用。每次去香港,澳门都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往返签注。
华侨、港澳同胞自愿在内地或内地与公民结婚的,双方应向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必须提供的证明如下:1、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份、民族、职业、婚姻状况证明。华侨需要提供的证件是: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护照。二、经我驻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如果华侨来自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必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并经与中国和华侨居住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取得上述证明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无配偶保证,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于属于这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婚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可登记结婚。港澳同胞证件如下: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鉴定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申请人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过的律师证明的结婚声明;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申请人是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商会的成员,则无需上述2、3条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未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必须持有原籍(或原居住地、原工作单位)、镇(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离婚的,必须持有离婚证明书,丧偶必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明书,有同居关系的,必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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