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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应当将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这样可以使罪犯所在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有利于对罪犯的考察和管理,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使判决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法院会参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认为合适就直接采纳;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自行判决。一般法院的判刑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差距不大。毕竟两者都是根据最高法院或者当地省级高级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只是法官本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二)客观公正。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宽严相济。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注意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还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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