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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权利

2021-10-01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履行的义务是:1、监督保证人遵守该法第69条的规定2、如果发现保证人有可能发生或违反该法第69条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3、如果保证人没有立即报告,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用保证,不履行纯粹的人格保证报告义务的,负责罚款和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很多,不能随行。即使多次召唤也不出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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