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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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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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