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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必须具备可撤销事由,包括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没有表达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情况危急而使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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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恶意;并且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行使任意撤销权,只要在权利转移之前通知受赠人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在赠与人还没有交付赠与物或者做转移登记;赠与合同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 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 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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