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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2024-11-18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互相协助、照顾、告知和诚实等义务,才能进入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如果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这种过失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 该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4. 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以上四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这四个要件也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未尽告知义务,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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