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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二)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房...
离婚房屋的财产分割,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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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产分一般依据出资和登记时间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计算分割房产价值时对应不同的计算公式。 一、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归属于婚前购买方。另一方可以获得分割款,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产的共同出资及对应的升值部分,分割款的计算公式为: 分两步: 第一步: 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第二步: 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共同还贷部分,指共同还贷的本息。 当然,该种计算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中价值分割的公正,法官在裁决时可以根据个案适用一定的自由裁量,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升值率时,应考虑到时点的问题,结婚之前的升值部分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的升值,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婚后购房或一方购房后,房产于婚后进行登记,此时,夫妻一方不做弃权申明,房产默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时,房产分割时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个案,灵活适用,较为粗暴的计算为: 1、没有剩余房贷的,一人一半,房屋实际价值÷2; 2、有剩余贷款的,分割款=(房屋实际价值-剩余房贷)÷2; 3、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自由裁量分割,尤其是一方在首付款、装潢上投入了大量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这种情形,应该举证证明,上述投入的财产形成于结婚之前;另外,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较长时间,形成了财产混同的,很难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再者,双方通过约定分别财产制排除了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作为判决房产归属及价值分割的依据。 综上,离婚时房产价值分割,本着公平的原则分割,尤其是看当事人的贡献大小。能举证证明出资系婚前个人财产的,在房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予以多分。只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一般视为双方共同出资,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可以倾向于女方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所以要证明房子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那是因为有可能另一方是没有资格要求分割的。像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房子在婚后购买的,如果无法举证是父母出资的,那婚后买的房子不管写的是谁的名字都会被界定为夫妻共有房产。但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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