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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是15年,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25年。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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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处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出路的政策,即自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内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仍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按照刑法的规定计算。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无期徒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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