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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监护,第十七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1、首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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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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