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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政府主动信息公开范围,复议当事人有权知道,但不一定有权要求必须公开。换句话说:涉及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得要...
信息不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与一般的申请书格式一样,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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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原因探析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多数是由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而拒绝公开的理由一般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属于不公开的范围。从东台情况看,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引发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不强。《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总体上看,多数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信息公开比较重视,但少数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意识依然淡薄,认为本身工作已很繁忙,信息公开是一件额外负担,对申请公开事项存在厌烦情绪,从而耽误了时效。一些工作人员甚至认为,信息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麻烦,这种思维方式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要求和《条例》实施的宗旨。
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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