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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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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由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亦可决定进行军事征用。军事征用属于有偿征用,但这不是说在执行军事征用的当时就要给予补偿。当场无法给予补偿的,执行军事征用的单位应当给被征用人当场开具征用证明,在以后有可能时再行补偿。补偿的数额则仅限于由于军事征用造成被征用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军事征用,既可以是对有关单位的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一、本罪与战时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界限。两者在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所有公民和组织;后者主体是承担军事生产任务和战时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拥有国家征用物资而拒不提供的;后者是拒绝或者故意不按期交付生产的军用货物的。 二、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一是军征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或者由遇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作出,无论由谁作出,都给予相应补偿;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财物罪中的掠夺行为则是现役军人私自进行的抢劫、掠夺行为。二是军事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的目的则是为了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三是军事征用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等各种各样的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的行为对象则一般仅限于动产。四是军事征用既可以发生在战场上或其他军事行动地区,也可以发生在后方非军事行动地区;而掠夺战区无辜居民,行为则只能发生在军事行动地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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