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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
夫妻间是可以签订债权债务协议的,即首先写明夫妻双方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以及户籍地址,并写清夫妻双方在和何年何月何日登记结婚,并写清楚离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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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你们的协议,否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你丈夫以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去借钱,而借钱人也以为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公正了,也只是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不过如果借给你丈夫钱的人知道你丈夫拿此钱是去赌博,那么你就可以不用还。(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 如果是赌债,那么久可以不用还。因为是赌博非法,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你丈夫还是如此,个人建议你离婚。赌博这玩意害人害己,你别结一个婚,弄一身的债呀。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表示,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借条上没有另外一方的签字,且另外一方对于该借款也不知情,事后没有做追认,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作家庭生活,就不是共同债务,另外一方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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