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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形下,只要通知了债务人,贷款的债权可以转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银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要依法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及时通知债务人。而且,银行转让的债权债务必须是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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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受让人不必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这种行为也不是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规范: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制度和内部审批程序;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以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平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可以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合法的储蓄、贷款、理财等金融服务,也可以合法转让其债权债务。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座谈会纪要》等。债权转让的具体步骤可以概括为:一、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二、书面通知债务人,告知债务人新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三、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收回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的权利;四、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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