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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回避制度[2]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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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法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回避的方式可以是自己回避。相关人员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具体应避免的情况如下:(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礼物,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是-项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可能是: (1)事先知道回避情形存在,事后因不满结果而提出回避申请。这种情况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权。因为,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进行,当事人有义务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抵制无效程序的开始。知道回避情形的存在而不提出异议,只能说明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法律不能使人出于不良动机而获利。 (2)回避情形事后才知道,当事人因此而提出回避申请。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回避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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