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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2021-11-15
双方应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的结婚证;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3、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应当用A4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书写或者打印,双方应当在登记现场共同签字。4、现役军人出具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非现役军人出具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不能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盖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交本人户籍卡或加盖公司印章记录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双方结婚证遗失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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