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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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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债权人没有追偿顺序,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连带共同保证没有追偿顺序。
人保、物保并存的追偿顺序为:有约从约;无约或者约定不明先就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保进行追偿;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追偿顺序相同。具体而言:首先有约从约,即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的追偿顺序会受到合同约定顺序的限制。在对于追偿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的情况下,①如果担保物由债务人本人提供,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该物的担保进行追偿。②如果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既可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同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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