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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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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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