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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的治安责任如下: 1、不能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必须订立合同,如果是外来人员,应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办...
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这些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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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这些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以下这些: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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