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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审查调解申请,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组织指定调解人或调解组进行...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应当做到:争议事实清楚,尽可能有依据和证据,调解请求具体可行。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立案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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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请求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先行调解,但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委必须依据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进行当庭调解,调解失败,依法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②、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3)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调解会议的议程是: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接着,会议主持人宣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③、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④、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⑤、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4)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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