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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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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很多的学说理论,但我国主流理论为“四要件”学说: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此学说,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4、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刑事制裁。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归纳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这里的“不接受投注”是指没有接受投注的意图。如果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意图接受投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中止接受投注,则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未遂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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