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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的医保报销范围

2021-11-11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支付。二、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未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的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3、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的,没有检查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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