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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
一、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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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那个串通投标罪起草标准的起草标椎是什么样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串通投标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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