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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罪司法解释

2024-12-02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又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这一罪名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的。 二、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 目前,关于虚假诉讼罪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三、虚假诉讼的特征 1. 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关系,如亲戚、朋友、同事等。 2. 当事人配合默契,诉讼过程异常顺利,可能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接受调解。 3. 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使得当事人利益受损,社会关系恶化。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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