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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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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在其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应依照下列方式解散员工:因公司清算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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