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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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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综合上面所说的,半年不在一起也不代表着双方就解除了关系,双方想要离婚就必须要依法的协商到民政部门进行办理,如果双方出现了纠纷那么就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所以,办理任何的事情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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