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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
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在企业、政府机关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获得的工资和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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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一般生活困难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餐费,节日补助、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也就是只有在工资超过3500元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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