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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判定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规...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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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他们要求民事活动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无法完全变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只能从事适合自己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从事民事活动的,必须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或认可,否则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在合同形成过程中,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代理人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未经代理人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同胞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反了行为人作为有效合同所需的真实条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形成的借贷合同。第三,从合同本身来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包括:1。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润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移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然提供贷款的;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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