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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
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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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2)延长一至四天。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准逮捕时间,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至四天。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件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不足以提交逮捕;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尚未作出,影响案件性质的确定。三、三十天。也就是说,对于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共同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0日)。 (3)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4日)。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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