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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
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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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如果犯罪案件已经过法定诉讼期限,将免除刑事责任。刑事案件追诉期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犯罪分子的有效期。已经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什么是第三人过错? 所谓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二)第三人过错有哪些类型? 1、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过错时减轻被告相关责任的事由。 二、第三人过错有哪些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的含义: 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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