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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一节支付价款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的权利。三、原告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四、原告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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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愿将壹万元现金交予乙方,并保证合同期限内不提出退款要求。 2、甲方交予乙方现金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止。 3、甲方所交现金在乙方店内可以做现金使用,在合同期内可以参加任何优惠活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送甲方价值3800元的项目卡,并保证不再索要。 2、乙方一年内不可以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消费预交费。 3、乙方保证一年后返还甲方预交现金,如一年内甲方在乙方店内有消费预付款,一年后乙方将返还甲方全部余额,并保证没有任何借口。 甲乙双方保证遵守此协议各条款,此协议书一式三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宝卉美容院(盖收款章) 2008年7月2日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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