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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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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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