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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历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单...
(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交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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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此事,或者拿公安局不予受理的文书,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若是公民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打架致人轻伤,那么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和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即使举报也不会被拘留的,这是由于致人轻伤的社会危害性不强,此时一般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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