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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清算组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 2、办理清算组备案;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4、登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5、制作财产清单; 6、指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确认后执行; 7、执行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这就是分公司清算程序的流程。
有限公司清算程序(非破产版):一、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最少3人。二、清算组成立后到工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进行清算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会关于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的提交授权。三、报纸公告并通知。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四、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如果发现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五、办理国、务局得完税证明。六、公告满30日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七、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支付清算费用后(包括清算组成员、聘用人员的报酬,管理、分配财产的费用,诉讼费用、费用等)按下列顺序:1、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2、税。3、公司债务(未到期的也算,扣除未到期的利息)4、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八、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产账册、报股东确认或主管部门确认。九、上述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10内进行备案,提交下列资料:1、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2、股东会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3、企业法人营业原件、复印件。4、经确认的开始日至结束日的负债表、财产清单。 5、国、地税的。 6、经股东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2份,并有清算组成员签字、股东会(主管部门确认)十、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材料:1、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2、股东会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3、经股东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5、国、地税的完税证明。6、公司三次公告的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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