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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2025-01-02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互相协助、照顾、告知和诚实等义务,才能进入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如果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此外,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否则就无法构成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同时,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未尽告知义务,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具体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需要根据实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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