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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

2021-10-2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告3个月未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被拘留的车辆。这里规定的逾期不接受处理,是指超过公安部具体规定的扣押车辆的期限不接受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被拘留的车辆。当事人在公告后仍未接受处理是罕见的情况,原因可能也很复杂。例如,使用伪造或其他车辆的注册证明书、车牌、驾驶执照开车的情况下,该车的来源可能不合法,当事人不能去公安机关等。如果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首先查明不接受处理的原因,如果该车涉嫌盗窃或与其他犯罪有关,应按规定将该车交给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未发现有关犯罪情况,则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拒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车牌照和驾照等,按规定将车交给财政部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停车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没有去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过期不接受处理的情况。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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