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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继承财产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遗产,只要被继承人没有特别说明是由夫妻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说明由夫妻一方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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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以上是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的回答。
你述说中提到的担保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因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现阶段你未能举证证明李姓朋友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前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姓朋友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所以,李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李某的个人行为。强制其前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说明,李某未经其前期同意不能代表陈某作出重大财产负担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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