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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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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过程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食用农产品栽培、养殖、销售、运输、贮藏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物质的,适用于第一项规定的定罪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规定,了解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许可证书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技术、食品、添加、食品的广告等)。(3)构成成本罪同时构成第140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按照处罚重的规定作出判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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