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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里的违约金便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如下: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约定利息不得超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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