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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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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XX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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