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和经同级财政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组织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凡属下列企业、单位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一)纯行政、事...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承包收入等)、税前(后)还贷资金、其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过资产清查、界定、重估的各企业、单位,必须按清查、界定、重估后的国有资产价值量重新核实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
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1990年以前(含1990)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一)1991年以后(含1991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二)土地;(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四)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五)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六)引进设备(含购进的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七)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八)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经核准后,即以核准后当年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余额及专用基金中用于长期投资之和,核定为企业的国有资本金。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金以及其他国家资金占用情况经重新核定后,即作为国家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国有资产成果的基数,并作为确定法定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资本金的依据,由企业、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0人已浏览
6,801人已浏览
499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