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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无线电频率与本省无线电频率产生互相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测定其特性和方位,并提出协调方案,逐级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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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无线电,是指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二)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三)无线电频率分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规定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四)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站)在规定条件下使用。(五)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六)业余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七)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气装置。(八)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九)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十)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从事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电台,在无线电通讯时使用的电台(站)的代号。(十一)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气装置等。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相关物业资料,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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