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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不正当行为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不正当行为,故意伪造检查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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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以商检徇私舞弊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徇私舞弊的行为一般是表现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者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造成了徇私舞弊假释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立即对相关情况和情节进行协商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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