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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一般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3)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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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以及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财产。 2. 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包括从事制造业、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3. 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只归一方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后,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所购买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平等分割。这可以是一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同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价值补偿。另外,在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处理;如果协议未能达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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