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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代付货款是没问题的,发票仍然开给总公司就可以了。 至于后续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往来款的做法,由他们自行处理。如果你们仍有担心的话,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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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合法。从公司法上讲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实质是一体的。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这里的总公司就是公司法人,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能独立的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所以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你签订合同是没问题的。
根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在法律效应上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具体情况如下: 1、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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