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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关于工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0)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100px,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胆囊切除;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1)乳腺成形术后;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个等级,最轻的是十个等级。残疾评级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医疗依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自理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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