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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工资条,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单位索要;单位拒不发工资条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如果使用者有以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命令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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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给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发工资条,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单位索要;单位拒不发工资条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的,可以要求补发。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以上情况,都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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